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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条款

 

吉田精工 会员条款
 
欢迎您来到吉田国际商业有限公司 ( 以下称「本公司」) 之网络,并申请加入本公司之会员。在您申请入会员前,请详细阅读本会员条款之内容。当您点选「我同意」时,表示您已充分阅读了解本会员条款,并同意遵守本会员条款,且使用本公司提供之服务。若您不同意本会员条款,请您立即停止使用本公司网络服务。
 
一、遵守会员规范及法律规定
当您申请入会员后,可使用本公司网络之相关服务。当会员使用本公司网络服务时,及表示同意接受本公司网络之会员条款及所有注意事项之约束,并同意遵守中华民国或当地之法令。
 
二、真实登陆义务
基于本公司网络所提供之各项服务,您同意于注册时提供完整详实且符合真实之个人资料,您所登录之资料事后有变更时,应随时于联机更新之,若因未更新而导致您的会员权益受损,由您自行负责,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您提供之个人资料若有填写不实,或原所登录之资料已不符真实而未更新,或有任何误导之嫌,本公司保留随时终止您会员资格及使用各项服务资格之权利。
 
若您提供之个人资料违反或破坏本公司服务宗旨,本公司保留随时终止您会员资格及使用各项服务资格之权利。
 
三、会员规范之修改
本公司保留随时修改本会员规范之权利,修改后之会员条款将公告于本公司网络相关网页,不另作会员个别通知。如果您不同意修改的内容,请勿继续使用本公司服务。如果您继续使用本公司服务,则视为您已同意并接受本会员规范该等增订或修改内容之约束。
 
四、服务之停止或中断与更改
本公司保留随时停止或更改各项服务内容或终止任一会员帐户服务之权利,且无需事先通知会员。无论任何情形,就停止或更改服务或终止会员帐户服务所可能产生之困扰、不便或损害,本公司对任何会员或第三者均不负任何责任。
 
1. 如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公司有权停止或中断提供服务。对使用者任何直接或间接之损害,均不负任何责任:
2. 本公司相关软硬件设备或电子通信设备进行搬迁、更换、升级、保养或维修时; 
3. 发生突然性之电子通信设备故障时; 
4. 本公司所申请之电子通信服务不问任何原因被停止,无法提供服务时; 
5. 天灾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本公司网络无法提供服务时; 
6. 使用者有任何违反政府法令或本会员条款情形时; 
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其他会员或第三人之人身安全时。
 
本公司网络保留将来新增、修改或删除本服务之全部或一部之权利,且不另行个别通知,会员不得因此而要求任何补偿或赔偿。
 
五、责任限制
会员应了解并同意,本公司网络可能因公司、其他协力厂商或相关电信业者网络系统软硬件设备之故障或失灵、或人为操作上之疏失而全部或一部中断、暂时无法使用、推迟、或造成资料传输或存贮上之错误、或遭第三人侵入系统篡改或伪造变造资料等,会员不得因此而要求任何补偿或赔偿。
 
六、保管及通知义务
在注册过程中会员可自由选择使用者帐号和密码,但在使用会员服务的过程中,您必须为经由这个使用者帐号和密码所进行的所有行为负责。为维护会员自身权益,请勿将帐号和密码泄漏或提供予第三人知悉,或出借或转让他人使用。若会员发现帐号或密码遭人非法使用或有任何异常破坏使用安全之情形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以利本公司尽快采取因应措施,但上述因应措施不得因此解释为本公司明示或默示对您负任何形式之赔偿或补偿之责任或义务。
 
七、使用者的行为
1. 您承诺绝不以任何非法目的或非法方式使用本公司服务,并承诺遵守中华民国相关法规及一切使用网际网络之国际惯例。您若系中华民国以外之使用者,同意遵守所属国家或地域之法令。您保证不得利用本公司服务损害他人权益或行违法之行为并同意下列条款:
2. 刊载、传输、发送或存贮任何诽谤、诈欺、伤害、猥亵、色情、赌博或其他一切违反法令之文件或资料。
3. 刊载、传输、发送或存贮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财产权或其他权益的资料。
4. 未经同意擅自摘录或使用会员服务内任何资料库内容之全部或一部。
5. 任何妨碍或干扰其他使用者使用会员服务之行为。
6. 任何通过不正当渠道窃取会员服务之会员帐号、密码或存取权限之行为。
其他不符合会员服务所提供的使用目的之行为。
 
1. 本公司网络内之各类文字、图档、图片及其他着作或资料,其着作权或其他相关智慧财产权均仍属于提供该文字、图档、图片及其他着作或资料之个别厂商或其他合法权利人所有,并由各别厂商或由其他合法权利人依照当时所定之授权条件及范围授权会员使用,但仅限于您个人使用,未经事前授权您不可将这些文字、图档、图片或其他着作或资料使用于:
2. 销售、转让、出租、出借、转授权、随书附赠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
3. 上载于其他任何网络、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其他人使用。
4. 色情、侮辱、诽谤、非法交易、或其他不符合着作权法或其他法令规定之行为。
为上述使用目的所为之修改或编辑。
 
如果任何文字、图档、图片或其他着作或资料发生权利归属或其他合法性争议,本公司有权随时不经通知,直接停止提供、或直接删除、或通知会员停止使用。
 
八、风险承担
会员同意使用本公司网络各项服务系基于会员的个人意愿,并同意自负任何风险,包括因为自本公司网络下载资料或图片,或自本公司网络服务中获得之资料导致会员的电脑系统损坏,或是发生任何资料流失等结果。
 
九、着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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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特别同意事项
会员同意绝不使用本公司网络各项服务伤害、侵犯或攻击本公司之员工、网管人员、会员、广告主以及相关合作厂商。
 
十一、个人资料
1. 对于会员所登录或留存之个人资料,除下列情况外,本公司同意在未获得会员同意前,不对外揭露会员之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其他依法受保护之个人资料:
2. 基于法律之规定
3. 受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于法定程序之提出要求;
4. 为保障本公司网络之财产及权益;
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其他会员或第三之人身安全。
 
对于会员所登录或留存之个人资料,会员同意本公司网络及合作对象,得于合理之范围内搜集、处理、保存、传递及使用该等资料,以提供使用者其他信息或服务、或作成会员统计资料、或进行关于网络行为之调查或研究,或为任何之合法使用,或提供其他服务。
 
本公司网络会保护每一位使用者的隐私,不管是申请帐号、个人资料,除了可能涉及违法、侵权、或违反使用条款、或经本人同意以外,本系统不会任意监视、增删、修改或关闭,或将个人资料及上传资料内容交予第三者,包括赞助之广告厂商。但是参加本公司主办或协办活动,因联络或活动所需,本公司得运用部分个人资料。
 
十二、资料存贮
使用者使用本服务所存贮的资料容量,目前并无限制。但为了维持系统的运作顺畅,本网络有权于日后依实际状况拒绝接受存贮、或直接删除、或要求使用者移除其所上传之资料。 
 
您同意本网络不需对删除的资料或备份存贮失败的资料负责。
 
本系统不担保您所上载的资料将被正常显示、亦不担保资料传输的正确性;如果您发现本系统有错误或疏失,请立即通知本网络管理者。
 
十三、担保责任免除
本公司网络就各项服务,不负任何明示和默示之担保责任。本公司网络不保证各项服务之稳定、安全、无误、及不中断。会员应承担使用本公司网络服务之所有风险及可能致生之任何损害。
 
十四、赔偿责任系限制
本公司网络对于会员使用各项服务、或无法使用各项服务所致生之任何直接、间接、衍生、或特别损害,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上述赔偿责任限制,若依法为不得限制者,则限制规定将不予适用。
 
十五、智慧财产权
本公司网络上之所有着作、图片、影音及资料等,其着作权、专利权、商标、营业秘密、其他智慧财产权、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均为本公司网络或其权利人所有,除事先经本网络或其权利人之合法授权外,会员及网友不得擅自重制、传输、改作、编辑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基于任何目的加以使用,否则应自负所有法律责任。
 
十六、连结
本公司网络在网络或所有服务相关网页上所提供之所有连结,可能连结到其他个人、公司或组织之网络,提供该等连结之目的,仅系为便利会员自行搜集或取得信息,本公司网络对于被连结之该等个人、公司、组织之网络上所提供之产品、服务或信息,既不担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即时性、合适性或可信度,该等个人、公司或组织亦不因此而当然与本公司网络有任何雇用、委任、代理、合伙或其他类似之关系。
 
十七、会员的义务与责任
会员对您本身于本公司网络或通过本公司相关网络传输的一切内容自负全责。
 
会员承诺遵守中华民国相关法规及一切国际网际网络规定与惯例。若使用本公司台湾地区以外之网络,同意遵守各该网络当地之法令及网络惯例。
 
会员同意并保证不公布或传送任何毁谤、不实、威胁、不雅、猥亵、不法、攻击性、毁谤性或侵害他人智慧财产权的文字,图片或任何形式的文件于本公司网络上。
 
会员同意不会于本公司网络上从事广告或贩卖商品行为。
 
会员同意避免在公众讨论区讨论私人事物,发表文章时,请尊重他人的权益及隐私权。
 
会员同意必须充分尊重着作权,禁止发表侵害他人各项智慧财产权之文字、图片或任何形式的文件。
 
十八、禁止从事违反法律规定之行为
本公司就会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本会员条款,有最终决定权。若本公司决定会员的行为违反本会员条款或任何法令,会员同意本公司得随时停止帐号使用权或清除帐号,及停止使用本公司网络服务。会员若有违反法律规定之情事,应自负法律责任。
 
十九、损害赔偿
因会员违反相关法令或违背本会员条款之任一条款,导致本公司或其受雇人、受托人、代理人及其他相关履行辅助人因此而受有损害或支出费用( 包括且不限于因进行民事、刑事及行政程序所支出之律师费用 )时,会员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或填补其费用。
 
二十、个别条款之效力
本会员条款之全部或部分无效时,不影响其他条款之效力。
 
二十一、准据法及管辖法院
本会员条款之解释及适用、以及会员因使用本公司网络服务与本公司间所产生之权利义务关系,系依中华民国法令解释适用之,并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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